收到留抵退稅后,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別多繳了稅 | |
發布時間:2022-05-27 10:28:00 | 瀏覽次數: | |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主席令第五十一號)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的規定: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更正、查補此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 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年第80號)規定: 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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