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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稅,附加稅怎么辦?
發布時間:2022-04-13 09:29:18 | 瀏覽次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2021-08-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是指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直接減征或免征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

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財 政 部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

2021-8-31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規范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28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

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稅額后的金額。

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

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80號 2018-07-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保證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有效落實,現就留抵退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問題通知如下:

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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