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印發 |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
發布時間:2021-12-13 10:43:51 | 瀏覽次數: | |
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提高律師事務所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制定印發了《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據悉,《規定》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 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提高律師事務所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相關規定,結合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本規定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個人律師事務所(以下統稱事務所)。 事務所應當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 財會[2011] 17號)及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事務所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事務所不得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 二、會計科目調整和主要賬務處理 事務所在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應當對有關會計科目作如下調整: (一)資產類會計科目。 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下增設“代客戶墊款”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在從事法律服務活動過程中代客戶支付的過戶費、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評估費、查詢復制費等各項墊付款項。事務所在墊付上述款項時,借記“其他應收款 ——代客戶墊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事務所向客戶收回上述款項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負債類會計科目。 1.在“應付賬款”科目下增設“辦案款”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在從事公益法律服務之外的法律服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尚未支付的款項。事務所在確認上述款項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辦案款” 科目;事務所在償付上述款項時,借記“應付賬款——辦案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在“應付賬款”科目下增設“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在從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尚未支付的款項。事務所在確認上述款項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公益法律服務成本” 科目,貸記“應付賬款——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科目;事務所在償付上述款項時,借記“應付賬款——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增設“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酬金”明細科目,核算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律師或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個人律師(以下簡稱合伙(或個人)律師)為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參與經營管理而獲得的,除利潤分配之外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事務所在確認合伙(或個人)律師的上述報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酬金”科目;事務所在實際向合伙(或個人)律師支付上述報酬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合伙 (或個人)律師酬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業務協作款”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與其他專業單位或個人進行業務協作時,發生的各項應支付給業務協作方的款項(單獨向其他專業單位或個人購買服務的除外)。事務所確認的收入金額不應包括與業務協作方進行業務協作而需向其支付的款項。事務所在確認業務協作款時,按應向客戶收取的總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給業務協作方的業務協作款金額,貸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款”科目,按應確認為收入的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等;事務所在實際支付業務協作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業 務協作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專項監管款”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代客戶保管的合同資金、執行回款、履約保證金等各類存放于專用賬戶的款項。事務所在收到上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專項監管款” 科目;事務所按約定支付上述款項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代客戶暫收款”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代客戶暫收的對方當事人支付的賠款等各類暫收款項。事務所在收到上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代客戶暫收款”科目;事務所按約定支付,上述款項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4.增設“2809 執業風險基金”科目,核算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的執業風險基金。事務所在提取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管理費用——執業風險基金” 科目,貸記“執業風險基金”科目;事務所在依法賠償時,借記“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提取的執業風險基金不足以賠償時,按照其差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 (三)所有者權益類會計科目。 在“盈余公積”科目下增設“事業發展基金”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的事業發展基金。事務所在提取事業發展基金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事業發展 基金”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事業發展基金” 科目。 (四)損益類會計科目。 1.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下增設“公益法律服務收入”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因從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而獲得的經費支持;在“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下增設“公益法律服務成本”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因從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而發生的成本。 2.在“管理費用”科目下增設“執業責任保險費”明細科目,核算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發生的執業責任保險費。事務所在確認執業責任保險費時,借記“管理費用——執業責任保險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 付款”等科目。 三、財務報表列示和披露 事務所在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應當對有關財務報表項目作如下調整: (一)資產負債表。 在“非流動負債”中“長期應付款”項目之后增設“執業風險基金”項目,反映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的執業風險基金。該項目應根據“執業風險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二)利潤表。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事務所,將“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并取消該項目下的“營業稅”其中項;無需列示“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加:營業外收入”、“減::營業外支出”等各項目下的所有其中項。 (三)利潤分配表或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1.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事務所,對于在附注中披露的利潤分配表,在“二、可供分配的利潤”項目之下增設“減: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其他轉出”項目。有關項目應根據 “盈余公積——事業發展基金” 等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事務所,對于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在“1.提取盈余公積”項目下增設“其中:提取事業發展基金”項目。該項目應根據“盈余公積——事業發展基金”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 (四)附注。 設立分所的事務所,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分所費用、分所利潤、分所資產總額和分所負債總額等信息。 四、附則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本規定的律師事務所不再執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 務所會計核算辦法》(財會 [2001]61號)。 2021年9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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