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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業務辦理指南
發布時間:2021-12-07 17:44:45 | 瀏覽次數: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業務辦理指南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綜合處

2021年10月

一、財政電子票據

1.財政電子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管的,行政事業單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運用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開具、存儲、傳輸和接收的數字電文形式的憑證。其基本特征是以數字信息代替紙質文件、以電子簽名代替手工簽章,通過網絡手段進行傳輸流轉,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載體進行存儲保管。其基本要素包括票據名稱、票據代碼、票據號碼、繳款人、收款項目、標準、收款金額、開票單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簽章、財政部門監制簽章。 

2.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生成的財政電子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3.報銷入賬歸檔?!稌嫏n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和《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 號)規定,財政電子票據屬于電子會計憑證,來源合法、真實的電子會計憑證與紙質會計憑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單位以電子會計憑證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會計憑證。

二、文件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9號)

4.《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4號)

5.《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

(二)財政部

1.《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綜〔2017〕32號)

2.《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開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財綜〔2018〕62 號)

3.《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檔案局辦公室關于開展財政電子票據入賬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綜〔2018〕63號)

4.《財政部關于統一全國財政電子票據式樣和財政機打票據式樣的通知》(財綜〔2018〕72 號)

5.《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全面推行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財綜〔2019〕29號)

6.《財政部發關于啟用〈收費公路通行費財政票據(電子)〉的通知》(財綜〔2020〕12號)

7.《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 號)

(三)自治區

1.《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財政電子票據改革總體工作方案>的通知》(內財非稅〔2018〕1443號)

2.《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衛生健康委 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財綜〔2019〕1281號)

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財政電子票據改革實施工作的通知》(內財綜函〔2020〕750號)

4.《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衛生健康委員會 醫療保障局關于加快推進醫療收費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內財綜〔2021〕724號)

三、財政電子票據目錄

四、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流程

(一)啟用財政電子票據流程


說明:

1.單位業務場景分類根據用票單位是否有獨立業務系統,分為在線開票和獨立部署開票。如用票單位需要使用自有業務系統與財政電子票據系統進行接口對接時,即為獨立部署開票模式。

2.辦理流程第一類 在線開票單位:用票單位需提交《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單位基礎信息表》(加蓋公章)、《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單位印鑒采集表》(加蓋公章及開票印鑒)、《用戶個人證書申請及變更表》(加蓋公章)第二類 獨立部署單位(即計劃與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進行對接的單位):用票單位需提交《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單位基礎信息表》(加蓋公章)、《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單位印鑒采集表》(加蓋財務章及開票印鑒)、《外部機構證書和服務器證書申請及變更表(外網)》(加蓋公章并附P10(技術人員提供)電子文件)。

3.附件材料統一社會信息用代碼證、《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社團組織會費收費標準文件及會議紀要等、社會團體組織章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有關行政罰沒、暫扣業務的法律文件依據的復印件(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字樣)。

4.提交流程第一步:用票單位將以上信息掃描成PDF文件發送至? nmgfspj@163.com郵箱,或將紙質材料送財政廳綜合處審核;第二步:財政綜合保障中心完成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單位信息、操作用戶、開票點和外網身份認證系統的個人? UKey或機構證書制作,并通知用票單位。第三步:財政廳綜合處完成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單位與票據、單位與項目等內容的維護,并通知用票單位。

(二)辦理票據領用證

財政廳綜合處為單位完成單位與票據、單位與項目設置后,為用票單位辦理財政電子票據領用證。

(三)變更財政電子票據

當用票單位申領的票據,不在之前提供的《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單位基礎信息表》中,需參照啟用財政電子票據流程,提交需要新增財政電子票據的文件依據,經財政廳綜合處審核通過后,為單位增加單位票據權限,再提交領票申請。

(四)申領財政電子票據

1.在線開票單位通過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提出領票申請;獨立部署單位通過財政電子票據中間業務平臺提出領票申請。

2.原紙質財政票據核準、核銷、銷毀、監督檢查。用票單位按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60日內對原申領的紙質財政票據情況登記造冊(紙制票據使用完畢,按順序清理紙質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紙質財政票據,用票單位也應登記造冊)。核銷時,用票單位填寫《內蒙古自治區財政票據核銷檢查申請審批表》,報財政廳綜合處查驗、核準、核銷;銷毀時,用票單位填寫《內蒙古自治區財政票據銷毀申請審批表》,報財政廳綜合處監督檢查、核準、銷毀。

(五)變更開票項目

1.如需新增非稅項目時,需向財政廳稅政處、國庫處提交申請,待批復后,向綜合處提交非稅項目編碼、名稱及批復文件。

2.如需新增其他項目時,需提交項目申請文件及文件依據,報財政廳綜合處審批。

(六)取消收費如單位因機構改革、收費職能變更時,應在收到有關文件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廳綜合處,辦理已領用財政票據核銷檢查和項目停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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