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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撤資的5大法律財稅風險
發布時間:2021-05-18 16:11:34 | 瀏覽次數:

股東撤回投資是指股東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行為。股東撤資的對外法律形式應當是公司減資程序、股權轉讓程序或公司清算程序,對內財稅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的規定處理。齊精智律師提示股東撤資要從公司法和稅法兩個層面考慮,才能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 公司減資與股東撤回投資的區別。

1、公司減資的對象是注冊資本。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

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的對象是注冊資本,不是實收資本。

2、法人股東撤回投資的對象是實收資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二、 股東撤回投資的三種途徑的財稅風險。

1、 股權轉讓中,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的價格收購權后,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一) 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2、 股東撤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3、 公司清算。

《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五、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三、 股東撤資與抽逃出資的區別。

1、抽逃出資是違法行為,股東撤資是合法行為。

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定: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未經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而股東撤資是以股權轉讓、公司減資、公司清算等合法方式,經過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抽逃出資損害公司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股東撤資不損害他人利益。

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上述規定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 計入資本公積金的股東出資也屬于公司資產,股東不得請求返還。

資本公積是投資者或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于投資者、并且金額上超過注冊資本部分的資本或者資產。資本公積從形成來源上看,它不是由企業實現的利潤轉化而來的,從本質上講應屬于投入型資本范疇,因此,它與留存收益有根本區別,因為后者是由企業實現的利潤轉化而來的。

新《企業會計準則》將資本公積分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企業股東和其子公司投入的,劃歸為只進不出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可以轉增股本。把企業資產計價變動而形成的,劃歸為可進可出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具有臨時歸集過渡的性質,在該特定資產存在時不得用于直接轉增資本(或股本)。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新湖集團已注入青海堿業的資本公積金能否返還?!对鲑Y擴股協議》是由青海堿業原股東浙江玻璃、董利華、馮彩珍與新股東新湖集團就青海堿業增資擴股問題達成的協議。在該協議履行過程中,因浙江玻璃的根本違約行為,新湖集團采用通知方式解除了該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增資擴股協議》解除后,新湖集團請求判令浙江玻璃、董利華、馮彩珍返還其出資款中的資本公積金336884976.80元。但《增資擴股協議》的性質決定了新湖集團所訴的這部分資本公積金不能得以返還?!对鲑Y擴股協議》的合同相對人雖然是浙江玻璃、董利華、馮彩珍,但合同約定增資擴股的標的卻是青海堿業。合同履行過程中,新湖集團也已將資本金直接注入了青海堿業。青海堿業系合法存在的企業法人。浙江玻璃、董利華、馮彩珍均不再具有返還涉案資本公積金的資格。至于青海堿業能否返還新湖集團已注入的這部分資本公積金,關乎資本公積金的性質。新湖集團認為,本案中其因《增資擴股協議》注入的資本公積金不同于《公司法》中規定的“出資”,可以抽回的主張,依據不足。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 (2013)民申字第326號。

五、 股東撤資的法律限制條件,股東為收回投資進行股權內部轉讓,公司提供擔保無效。

裁判要旨: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就是說,并不禁止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但要經法定程序進行擔保;同時,《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而如果公司為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提供擔保,就會出現受讓股權的股東不能支付股權轉讓款時,由公司先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支付轉讓款,導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形成股東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變相抽回出資的情形,有違《公司法》關于不得抽逃出資的規定。本案中,按照案涉《公司股權轉讓及項目投資返還協議》的約定,由邦奧公司對郭麗華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則意味著在郭麗華不能支付轉讓款的情況下,邦奧公司應向鄭平凡、潘文珍進行支付,從而導致鄭平凡、潘文珍以股權轉讓方式從公司抽回出資。

案件來源:(2017)最高法民申3671號。

綜上,股東以非合法形式退出公司的,很有可能構成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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