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要開年會的單位注意了:財務人員需要把以下材料準備齊全以便稅前扣除!】會議費如何開具發票?稅前扣除需要什么證據? | |
發布時間:2020-12-30 09:43:11 | 瀏覽次數: | |
問題一:會議費如何開具發票?稅前扣除需要什么證據? 解答: 一、企業所得稅如何扣除的問題 1、對于會議費的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支出可以據實扣除;反之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或不合理的會議費支出不得扣除。 2、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第十四條規定: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3〕124號)第十四條規定: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4、借鑒部分文件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目前已廢止,目前總局層面暫時沒有“會議費”相關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2011年1號)規定:十四、關于會議費的扣除問題。對納稅人年度內發生的會議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一)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二)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三)會議召開地酒店(飯店、招待處)出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營改增后改為增值稅發票)。企業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其發生的會議費一律不得扣除。 二、會議費證據材料的留檔備查 企業在對會議費進行財務核算時,財務人員一定要注意會議費證據資料要符合規定并留檔備查,包括但不限于: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增值稅發票、會議現場照片或影像資料、付款水單等。 三、會議費注意事項 1、會議費的證據要保留充分,最好按相關規定或企業內部管理要求將資料黏貼在憑證后面,以備檢查。 2、會議費不得與業務招待費等限額扣除或不得扣除項目混淆。經常有企業將業務招待費開成會議費報銷處理。 3、會議費發票與餐飲服務發票最好分開開具,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的地區口徑規定餐飲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36號文件規定,不得抵扣并不等于不得開具專票。 4、并不是所有的餐飲服務發票都是招待費(建議會議期間發生的餐飲費支出不要單獨開具發票,以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招待費),會議期間發生餐飲費支出計入會議費核算,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5、會議費的開支范圍參照中央的文件,不要超范圍列支。 6、會議費不得與員工旅游費支出相混淆,不能借會議之名行旅游之實。 四、會議費發票開具與增值稅的處理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會議費的文件規定、發票如何開具、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一)總局層面的規定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適用稅率為6%,征收率為3%。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條規定,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根據《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一)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三)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總結:納稅人在國內發生的增值稅會議展覽服務可以取得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票和普票),在國外發生的會議展覽服務取得所在國的形式發票即可。 (二)會議費發票開具的規定 主要關注會議服務與餐飲服務如何開具發票,目前各地國稅機關主要存在兩種開票口徑,一種是必須分別開具,另一種是可以全部開成會議費。 為什么稅務局關注這個事呢?還要看一下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1、分別開具 (1)【湖南國稅】 酒店企業在提供培訓、會議服務的同時提供住宿、餐飲、娛樂、會場出租等多項服務的,應如何繳稅?如何開票? 答:酒店企業在提供培訓、會議服務的同時提供住宿、餐飲、娛樂、會場出租等多項服務,屬于兼營行為,應當分別核算不同項目的銷售額,并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其中,餐飲、娛樂服務屬于不得抵扣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北京國稅】 為企業培訓提供會議室(不組織培訓)、住宿、餐飲等所有服務,按參加培訓的人員的人頭收取每人一定額度的固定費用,是否可以全部開培訓費?應該怎樣開具發票?如果全開培訓費,對方取得后,餐飲部分是否可以全部抵扣? 答:不得全開培訓費,要分開核算。其中會議費、住宿費可以開專票;餐飲費不得抵扣。 (3)【河北國稅】 關于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且同時提供住宿、餐飲、娛樂、旅游等服務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得將上述服務項目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據實分項開具,并在備注欄中注明會議名稱和參會人數。 (4)【江西國稅】 會議的住宿、餐飲如何開發票? 答:納稅人既提供住宿服務又提供餐飲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區分住宿服務、餐飲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可合并開具。 (5)【福建國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包括住宿、餐飲、娛樂、旅游等服務的,屬于兼營行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不得將上述服務項目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據實分項填列,并在備注欄中注明會議名稱和參會人數。 (6)【廈門國稅】 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且同時提供餐飲、娛樂、旅游等服務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得將上述服務項目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編碼,在發票上據實分項開具。 (7)【海南國稅】 關于酒店業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適用稅目的問題 答:酒店業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不是單獨提供場地,還包括整理、打掃、飲水等服務,應按照“會議展覽服務”征稅。若會議服務中還包含餐飲服務、住宿服務收入,應分別按照會議服務、餐飲服務、住宿服務征稅,餐飲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浙江國稅】 我酒店為一般納稅人,和企業簽訂了會議服務合同,會議服務價格中包含了參會人員的食宿。請問在開具發票時是否可以將食宿費用作為會議服務的價外費用一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包括住宿、餐飲、娛樂、旅游等服務,屬于兼營行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候不得將上述服務項目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據實分項分別填寫。 2、合在一起開具 (9)【湖北國稅】 酒店業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如何核算和開票? 答:酒店業納稅人對提供會議服務中包含的餐飲服務、住宿服務收入,可一并按會議服務核算計稅,開具增值稅發票。 (10)【安徽國稅】 某單位在酒店召開會議,酒店提供的服務內容包括住宿、餐飲、會務服務等,酒店是否需要對取得收入進行區分,按不同項目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該酒店承接會議,提供上述服務不需要對取得的收入按不同項目進行拆分。 三、會議費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不論是分開開具發票還是可以合并開票,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人問用于招待的會議服務、餐飲服務等是否可以抵扣,根據二十七條規定,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總結:通過對各省市營改增會議費發票開具的執行口徑統計發現,絕大部分稅務機關要求餐飲服務要單獨開具發票(單獨開具即可以在一張發票上逐條開具也可以分兩張發票開具),目前公開資料顯示只有湖北、安徽二省的國稅局允許全部開成會議費,不用分開開具發票。但不意味著不需分開開具發票就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就不用作進項稅額轉出了,購買方納稅人要關注增值稅抵扣風險。
問題二:給客戶買得禮物是祖馬龍沐浴露可以報銷嗎? 財務合法嗎 稅務局會覺得有問題嗎......謝謝 解答: 無論是購買什么,只要單位的財務制度可以報銷的就行,稅務局也不管單位報銷的事情,也不是人家的職責。 稅務局關心是企業是否依法納稅的問題。 現在稅務局都是使用金稅三期(馬上就是金稅四期)了,而且也是使用大數據,各種數據都是非常的齊全的。 當企業購買一種不在經營范圍的商品時(開具發票),系統會自動收集。比如您們的企業根本就不經營日化產品,現在購買沐浴露,大數據自動就會收集作為一個風險點給保存下來。 如果購進某種商品,后期又銷售出去,收支平衡了,自然系統就消除了懷疑。 如果只有購進,后期卻沒有相關稅務處理,說不定哪天系統的風險點累計到一定閾值時,就會提醒稅務人員來關注你們,輕者要求你們寫說明,重則就是稽查局直接上門。 給客戶宋禮物,尤其是貴重禮物會涉及到以下稅務問題: 1、增值稅:無償贈送客戶,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無償贈送客戶,同樣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一方面,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或“業務宣傳費”(視情況)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無償贈送客戶,可能會涉及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看情況,涉及到積分換禮物的就不交個人所得稅。 因此,無論企業給客戶送什么禮物,稅務上只管企業是否依法納稅的問題,至于其他是否合法(比如牽涉X賄)不是稅務局的職責范圍。 問題三:本年9月份企業購買手提電腦,忘記計提了?,F在該如何補做分錄? 解答: 因為現在還是12月份,還在同一個會計年度,可以直接按照正常的折舊,補上10月和11月的折舊,在12月一次性會計確認連續三個月的折舊就可以。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金額是三個月的) 貸:累計折舊 問題四:企業職工傷住院及養傷期工資怎樣發? 解答: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就是專門的"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接著就明細的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的范圍以及標準等。 在工傷待遇范圍規定中,第三十三條專門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由此可以看出,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的,工傷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屬于工傷待遇。 注意,發放標準是“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二、工傷期間的工資是免稅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一條規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既然屬于工傷待遇,那么員工取得該部分工資福利,按照財稅[2012]40號規定,就應依法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待遇。 問題五:建筑公司租賃設備如何抵扣? 解答: 建筑公司租賃設備,應按照稅法規定取得增值稅發票。 1、增值稅的抵扣 如果建筑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話,租賃設備時應約定出租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后在支付租賃費用取得專票后,就可以按照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建筑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就不存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 2、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也有人稱為稅前抵扣、稅前列支。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局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發布)規定,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應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除非滿足個人小額零星交易等。 建筑企業支付的設備租賃費,如果是用于項目施工建設的,應計入施工成本中并按照施工成本進行稅前扣除;如果租賃設備是用于辦公或管理使用的,可以計入期間費用,并在當期進行稅前扣除。 因此,建筑企業租賃設備想要抵扣,必須滿足上述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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