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即征即退全攻略 | |
發布時間:2020-12-23 16:43:52 | 瀏覽次數: | |
近年來為了助力企業發展,減稅降費政策層出不窮,增值稅即征即退優 惠就是加快退稅進度,提高資金使用率,扶持企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我國實行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可以分為四種不同的類型,帶您一文掌握↓ 限額退 1.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全額退 2.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即征即退 發生實物交割并已出庫的,即征即退。 3.鉑金增值稅即征即退
對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以上海黃金交易所開具的《上海黃金交易所發票》(結算聯)為依據,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國內鉑金生產企業自產自銷的鉑金也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按比例退 4.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即征即退 50%即征即退 5.風力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 50%即征即退 6.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
30%-100%即征即退 (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執行) 超稅負退 7.軟件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8.動漫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9.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 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10.管道運輸服務增值稅即征即退 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11.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增值稅即征即退 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安置殘疾人就業
1.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2.享受條件 ①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②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③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④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軟件產品 1.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③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2.軟件產品界定及分類 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3.享受條件 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①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②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4.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 1.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2.享受條件 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②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③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④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⑤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3.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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