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經常遇到的18個稅務實務問題(二) | |
發布時間:2020-12-22 19:58:04 | 瀏覽次數: | |
10 建筑業差額征收增值稅適用于一般計稅的項目嗎? 答:只有簡易計稅情況下才可以享受差額納稅這個政策。 參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11 建筑業差額征收增值稅,賬務處理上如何體現差額繳納?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定,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工程施工”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貸記 “工程施工”科目。
12 建筑業的差額分包可以抵減的費用包括哪些?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額計算嗎?
答: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額計算。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七、關于建筑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第七條: 關于建筑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納稅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務,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稅??偘街Ц兜姆职钍谴虬С龅母拍?,即其中既包括貨物價款,也包括建筑服務價款。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13 建筑業差額征收增值稅,分包款需要什么憑證作為抵扣依據?簡易計稅是否需要向稅局備案? 答:分包款可以憑借發票扣款。如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勞務款均可憑票扣除。簡易計稅不需要向稅局備案了。 參考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參考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14 自然人代開建筑工程款發票地點是在機構所在地還是項目所在地?
答:自然人代開發票(從事建筑勞務)地點一般是項目所在地。 參考1: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增值稅納稅地點第(三)項規定,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參考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5 建筑業掛靠開票,是否屬于虛開增值稅發票?
答:不屬于虛開。 參考: 1、《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中指出,“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應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如果掛靠方以自己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被掛靠方與此項業務無關,則應以掛靠方為納稅人?!?/span>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span>
16 建筑工程類發票的備注欄填寫的信息不完整是否需要重開,是否有風險?
答復:1、對于開票方來說,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合規發票,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 2、對于收票方來說,不合規發票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據、不能作為進項抵扣憑據、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因此,建議按照規定重新開具。
17 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用甲方的水電,取得甲方水電費分割單,金額200萬元,稅局能否允許稅前扣除?
答:不可以!不是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水電費屬于貨物了。分割單只適用于勞務,不適用于貨物!只有在企業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攤方式。本條的適用范圍不宜擴大。
18 我公司注冊地濟南,施工項目在上海,請問工地施工人員的工資個稅是在濟南申報繳納還是上海?
答:上海。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第二條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span> 第三條規定:“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偝邪髽I、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span> |
|
|
|
上一篇:建筑企業經常遇到的18個稅務實務問題(一) 下一篇:增值稅即征即退全攻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