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給你羅列清楚了! | |
發布時間:2020-12-14 09:33:47 | 瀏覽次數: | |
即征即退一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政策參考一: 《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 第二條 納稅人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適用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所指納稅人,是指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納稅人首次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資料: (一)《稅務資格備案表》。 (二)安置的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殘疾人的,提供精神殘疾人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以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或印章的證明精神殘疾人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書面材料。 (三)安置的殘疾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 第九條 納稅人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本期所含月份每月應退增值稅額之和 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安置殘疾人員人數×本月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 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政策參考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一條規定,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即征即退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政策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四、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3% 即征即退三 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新型墻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參考: 《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規定: 為加快推廣新型墻體材料,促進能源節約和耕地保護,現就部分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新型墻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目錄》所列新型墻體材料,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屬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二)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三)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上述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按規定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新型墻體材料的名稱。 六、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四 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參考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規定: 為了落實國務院精神,進一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減排,規范和優化增值稅政策,決定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和調整?,F將有關政策統一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三)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四)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五)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五、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政策參考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以下簡稱90號公告)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退稅比例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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