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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7-10-19 14:58:05 | 瀏覽次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7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201771日起,開具增值稅發票時

1、必須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2、發票內容必須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

3、不能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4、不能籠統開具辦公用品、食品等名稱的發票

5、開具匯總辦公用品、食品等發票,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出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例如:在商場買了幾支簽字筆,幾本筆記本。

71日之前,籠統開具”辦公用品“名稱的發票;

71日之后,發票上必須把商品名稱、型號、數量都打印出來。

6、71日起開具培訓會議清單,必須由酒店系統或銷售系統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再接受系統外開具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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